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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学习: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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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措施

    1.一般规定

    (1)混凝土结构房屋以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中,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4)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作用。

    (5)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②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变形能力,以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③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6)建筑装饰构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②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③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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