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 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 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 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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