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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桅杆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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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桅杆安全技术交底


    各种桅杆除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


    一般要求

    18、各种桅杆应在设计核定的范围内使用。

    19、各种桅杆组装后,必须经过静荷载和动荷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0、搬运桅杆料时,应缓起轻放,不扔不摔,合理搁置。两人以上搬运时,左右肩和步调应一致,谨防夹手和砸脚。

    21、组装桅杆时,应用芒刺对孔,严禁用手指或螺丝等代替。高空拧紧和拆卸螺丝应尽量用呆板手,并且用力要适当。

    22、缆风跨越马路时,其架设高度应不小于7米。缆风与高压线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连接应用卸甲,与地锚连接应用轧头,缆风数量按设计规定。

    23、地锚应经计算。严禁利用树木和电杆。如确须利用柱子等时,应经验算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应在雨后、化冻和试吊时派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桅杆行走道路必须坚坦坚实,地面无积水,地下无孔洞,并有足够的地耐力。在楼板上使用时,楼板应经验算,必要时进行加固。

    24、桅杆行走时,桅杆应稍向前倾,相邻缆风必须交错移位,180°范围内的缆风严禁同时松开。桅杆在架空跳板上行走时,应将跳板可靠固定。

    25、各种桅杆在使用前,必须把桅杆脚合理固定。

    26、严禁操作人员在伸臂上汇缆风,起落能左右转向的伸臂滑轮组,其两端应采用双向接头。

    27、独脚桅杆

    28、独脚桅杆的允许倾斜度,一般应不大于桅杆长度与水平投影比例的5∶1。

    29、定点使用的独脚桅杆,至少设六根缆风,移动使用的桅杆,缆风至少在八根以上。

    30、悬臂式桅杆

    31、悬臂式的桅杆,其主杆必须垂直。带有背弓的悬臂式桅杆,主杆背弓必须按要求拉设,严禁在不拉背弓情况下使用。

    32、桅杆转向时,应做到由慢到快,再由快到慢,缓起轻刹。

    33、桅杆在接近满载时,一般应先转向,后降落悬臂,以免造成主杆扭曲。

    34、人字桅杆

    35、人字桅杆两杆应等长等强,两杆夹角应不大于30°,跨档应相对固定。

    36、缆风应前设两根,后设三根。须旁吊侧提时,必须相应增设旁缆风。

    37、人字桅杆移动时,两腿速度应一致,谨防撕档或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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