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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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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5.2.1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中签署意见并留存。

    5.2.2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方案及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C8-2-1)中签署意见。

    5.2.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联合验收表》(表AQ-C8-2-2)会同各方进行核验并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在《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表AQ-C8-2-3)中签署意见,督促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5.2.4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表AQ-B2-2)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核确认后签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表AQ-B2-3),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5.2.5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表AQ-B2-4),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5.2.6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表AQ-B2-5),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5.2.7项目监理部收到《监理通知回复单》(表AQ-B2-6)后,应对整改结果及时组织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2.8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表AQ-B2-7),暂停局部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5.2.9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应停工进行整改,自查合格后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表AQ-B2-8),经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表AQ-B2-9),施工单位方可复工。并将《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复工令》报建设单位。

    5.2.10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且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监理部应填写《监理报告》(表AQ-B2-10),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11项目监理部会同项目经理部每月应至少两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形成联合检查记录。

    5.2.12监理单位应留存下列监理资料,包括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通知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复工令、监理报告及联合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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