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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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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年版)》GB/T50328—2014  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 录,简称工程档案。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2.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 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 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 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 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5.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6.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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