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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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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施工单位完 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

    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建筑 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

    3.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 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 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 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 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

    6.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 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 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 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9.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 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10.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 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 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2.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 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3.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 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 方确认。

    15. 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 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 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直接埋设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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