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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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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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