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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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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

    (1)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项目管理策划确定绿色建造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绿色建造 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绿色建造范围和管理职责分工;绿色建造目标和控制指标;重要环 境因素控制计划及响应方案;节能减排及污染物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绿色建造所需的资 源和费用。

    (2)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实施下列绿色施工活动:选用符合绿色建造要求的绿色技 术、建材和机具,实施节能降耗措施;进行节约土地的施工平面布置;确定节约水资源的 施工方法;确定降低材料消耗的施工措施;确定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措 施;确保施工产生的粉尘、污水、废气、噪声、光污染的控制效果。

    (3)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落实绿色设计或绿色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绿色建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绿色建造设计或绿色施工评价。

    (4)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管理计划进行环境管理交底,实施环境管理培训,落实 环境管理手段、设施和设备。

    (5)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环境管理要求:

    1)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措施应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文明,减少噪声污染、 光污染、水污染及大气污染,杜绝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

    2)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垃圾分类,实现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设专人按规定处置 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于现场回填或混入建筑垃圾中外运;

    3)按照分区划块原则,规范施工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测量, 实施预控和纠偏措施,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和卫生条件;

    4)针对施工污染源或污染因素,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预防 可能出现的非预期损害;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进行应急响应以消除或减少污染,隔离污染 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组织应在施工过程及竣工后,进行环境管理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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