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设计要求
1.涉及人身安全以及结构安全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发生疲劳破坏。
2.涉及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正常使用功能、人员舒适性、建筑外观的极限状态应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外观、使用舒适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变形。
(2)造成人员不舒适或者结构使用功能受限的振动。
(3)影响外观、耐久性或结构使用功能的局部损坏。
3.结构设计应对起控制作用的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当不能确定起控制作用的
极限状态时,应对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
4.结构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结构方案。
(2)作用的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
(3)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和验算。
(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结构耐久性的设计。
(6)施工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