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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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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 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  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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