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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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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装作业

    1. 吊装机械作业常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起吊作业的人员及场地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复审。

    (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 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还应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 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

    3. 起重设备

    (1)根据规定,下列起重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及 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2)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 收,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签字。起重机经检验后可以持续使用并要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 期核发的准用证。

    (3)须经检查确认的安全装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杆幅度指示器及吊钩 保险装置,且均应符合要求。当该机说明书中尚有其他安全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检查。

    (4)起重机要做到“十不吊”,即:超载或被吊物质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 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 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 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 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5)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 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6)双机抬吊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载分配,操作时要统一指 挥,互相密切配合。在整个起吊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滑车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4. 起重扒杆

    (1)起重扒杆的选用应符合作业工艺要求,其材料、截面以及组装形式,必须按设计 图纸要求进行,组装后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

    (2)扒杆与钢丝绳、滑轮、卷扬机等组合后,应先经试吊确认。可按1.2倍额定荷载, 吊离地面200~500mm, 使各缆风绳就位且起升钢丝绳逐渐绷紧,并确认各部门滑车及钢 丝绳受力良好;轻轻晃动吊物,检查扒杆,地锚及缆风绳情况,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5. 钢丝绳与地锚

    (1)钢丝绳断丝数在一个节距中超过10%、钢丝绳锈蚀或表面磨损达40%以及有死 弯、结构变形、绳芯挤出等情况时,应报废停止使用。

    (2)扒杆滑轮及地面导向滑轮的选用,应与钢丝绳的直径相适应,其直径比值不应小 于15,各组滑轮必须用钢丝绳牢靠固定,滑轮出现翼缘破损等缺陷时应及时更换。

    (3)缆风绳应使用钢丝绳,其安全系数K=3.5,     规格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缆风绳 应与地锚牢固连接。

    (4)地锚的埋设做法应经计算确定,地锚的位置及埋设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杆作 业时的实际角度。当移动扒杆时,必须使用经过计算的正式地锚,不准随意拴在电杆、树 木和其他构件上。

    6. 预制构件的运输

    (1)工厂预制的构件需在吊装前运至工地,构件运输宜选用载重量较大的载重汽车和 半拖式或全拖式的平板拖车,将构件直接运到工地构件堆放处。

    (2)运输时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强度不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的75%。在运输过程中构  件的支撑位置和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吊(垫)点设置,不应引起超应力和使构件产生损伤。 叠放运输时构件之间必须用隔板或垫木隔开。上、下垫木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支垫数  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以免构件受折;运输道路要有足够的宽度和转弯半径。

    7. 构件堆放

    (1)构件堆放平稳,底部按设计位置设置垫木。

    (2)构件多层叠放时,柱子不超过2层;梁不超过3层;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层; 钢屋架不超过3层,各层的支承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各堆放构件之间应留不小于0.7m   宽的通道。

    (3)重心较高的构件(如屋架、大架等),除在底部设垫木外,还应在两侧加设支撑 或将几榀大梁以方木铁丝连成一体,提高其整体稳定性,侧向支撑沿梁长度方向不得少于 3道。墙板堆放架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确保对地面的抗倾覆要求。

    8. 吊点

    (1)根据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艺要求选择吊点,并在方案中进行规定。

    (2)吊点是在重物起吊、翻转、移位等作业中都必须使用的,吊点选择应与重物的重 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且吊点应在重心之上(吊点与重物重心的连线和重物的横截面成垂 直)。使重物垂直起吊,严禁斜吊。

    (3)当采用几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的合力在重物重心位置之上。必须正确计算 每根吊索长度,使重物在吊装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位置。当构件无吊鼻需用钢丝绳绑扎 时,必须对棱角处采取保护措施,其安全系数为K=6~8;      当起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 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吊索的安全系数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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