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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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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钢筋(材)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及承重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按规范要求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2 、焊条(丝)和焊剂

    有质量证明文件,与焊接形式所要求的品种、规格一致.需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3、水泥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范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 砖与砌块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注明与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相符的批量,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与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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