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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委托与承接

装修委托与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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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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