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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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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小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₁ 级。其中,当采用 B₁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3mm:

    (4)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 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 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5)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 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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