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 交底资料;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单 位自查评定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检测与检验报告;监测资料;竣工图等。
六、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的结论
(1)由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 设各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听取各参验单位意见,形成经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的验收意见;
(4)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 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5)当在验收过程参与工程结构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各方不能 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6)地基与基础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 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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