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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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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建标〔2015〕38号)

    (1)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 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  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 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 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 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 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4)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  的规定。

    (5)新建玻璃幕墙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 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全国招投标信息:https://www.guotai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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