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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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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与设备的管理

    (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 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  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  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的规定。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砂浆、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 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 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 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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