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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基本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

劳务用工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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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用工管理

    一 、劳务用工基本规定

    (1)劳务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  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  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2)劳务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3)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 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施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 清证明等资料,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企业 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  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劳务工代领  工资,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劳务工资拖欠的情况。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 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劳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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