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1)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
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
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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