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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学习“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一级建造师学习“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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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A412011-1的规定。结构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安全等级的划分表1A412011-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很严重

    二级

    严重

    三级

    不严重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1A412011-2的规定。

    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表1A412011-2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年)

    临时性建筑结构

    5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50

    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00

    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严禁下列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擅自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2)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结构体系及抗震措施。

    (3)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

    (4)损坏地基基础。

    (5)违章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影响毗邻结构使用安全的结构改造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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