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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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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 之日起15d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 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 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 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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