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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医院采购公告(两江院区洁定清洗机、灭菌器维保服务项目)

重庆市人民医院采购公告(两江院区洁定清洗机、灭菌器维保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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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内公开招标文件

    (最低评标价法)

    ——重庆市人民医院两江院区洁定清洗机、灭菌器维保服务项目(第二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要求,经重庆市人民医院2023年第4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立项,通过组织院内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一、投标人须知

    (一)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

    名称:重庆市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8号

    (二)项目金额

    项目最高限价:40万元/两年。

    (三)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后两年。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格条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书面承诺方式提供佐证)

    2、特定资格条件

    (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6日,每日工作时间(9时至12时、14时至16时),在采购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办公室1(住院部二楼),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采购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正本(1份)和副本(1份)。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定标时间:暂定2024年1月(具体时间直接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定标地点:重庆市人民医院(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1、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采购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2、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

    ②投标人的报价分为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采购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采购人采购工作组进行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后,当场在采购人准备的“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否则,丧失中标资格)及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填写完毕后交由采购人采购工作组进行合议。

    ③“第二次报价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最优”者被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采购人采购工作组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④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投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八)其他

    1、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规定,本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2、针对本《院内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文件》及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理解歧义和一切疑问,解释权均归采购人行使。

    3、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承诺》、《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所作承诺及现场承诺的真实性;否则,采购人任何时候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投标人履约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投标人履约行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人员工伤工亡及财产损失、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失等,由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5、投标人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质疑、投诉等任何争议的洽商应对及责任调查,由投标人承担。

    6、凡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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