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 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 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 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七、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 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 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 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 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2)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 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
弹一取芯法进行检验。
(3)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 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 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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