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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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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 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 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 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 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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