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分项工程
(一)一般规定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 及锚固长度;
3)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 段长度;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二)原材料
1. 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 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成型钢筋不检验弯曲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的规定。
(2)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 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2. 一般项目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三)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335MPa 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500MPa 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 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 为28 mm 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 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一般结构构件,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 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 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四)钢筋连接
1. 主控项目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2. 一般项目
(1)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 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 径的10倍。
(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 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②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超过50%。
(3)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接头的横向净间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②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
2)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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