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问题,同时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通知》明确,珠海市辖区范围内出让取得、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业务范围涵盖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