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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颁发首例居住权登记证明

珠海市颁发首例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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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黄女士颁发了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市颁发的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1月30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关于试行居住权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居住权登记。黄女士得知该消息后,31日下午便与当事人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耐心为黄女士解读政策,并延时服务为其完成业务受理,隔日黄女士便顺利领取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问题,同时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通知》明确,珠海市辖区范围内出让取得、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业务范围涵盖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目前,通过协议设立居住权办理首次登记,可选择线下办理、网上预审、全程网办任一方式办理,办事指南可详见《通知》附件。通过遗嘱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办理首次登记,当事人可到市内任一不动产登记大厅线下办理。

      下一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继续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居住权登记这一项新业务,组织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居住权登记规范化制度的建设,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办事群众提出的新需求,完善办理流程和操作细节,不断优化登记服务,持续擦亮“登记为民”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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