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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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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 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要求;人工砂、山砂及特 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 石灰砂浆。

    (4)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 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 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凡在砂浆中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 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和试配确定。

    (6)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7)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 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 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 时间应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实 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9)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 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 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其强度才能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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