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下通道、地铁等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36号令)中规定:施工单位在地下 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 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 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 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 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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