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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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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1)建设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组织 和人员分工,建立各方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2)建设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期限 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3)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在项目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建立项目 管理机构应遵循下列步骤:

    1)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合同要求明确管理任务;

    2)根据管理任务分解和归类,明确组织结构;

    3)根据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权限以及人员配置;

    4)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5)由组织管理层审核认定。

    (4)项目团队建设应开展绩效管理,利用团队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

    (5)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在项目实施之前,由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管 理机构负责人协商制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管理实施目标;

    2)组织和项目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利益的划分;

    3)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环保、文明、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目标;

    4)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5)项目所需资源的获取和核算办法;

    6)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委托的相关事项;

    7)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风险;

    8)项目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9)项目管理效果和目标实现的评价原则、内容和方法;

    10)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1)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奖惩依据、标准和办法;

    12)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解职和项目管理机构解体的条件及办法;

    13)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及之后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6)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根据项目实施变化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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