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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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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基本规定

    (1)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 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值,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2)临时洞口的相关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洞口净宽度不 应超过1m;

    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  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 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 (石砌体为300mm) 和转角处450mm (石砌体为600mm)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4)施工脚手眼补砌时,应清理干净脚手眼,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5)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 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 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6)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可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7)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A、B、C 三级,配筋砌体不得为C 级施工。

    (8)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³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 楼层合并。

    (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10)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砌块表 面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11)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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